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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醫師出具之意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
二、相關疾病診斷與近期治療現況。
三、當事人身心狀態事項。
四、當事人接受醫事照護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或建議。
前項意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長照服務之特定範圍。
民眾申請前項服務,應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接受醫事照護之長照服務者,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
第二項服務,應依失能者失能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由主管機關提供補助;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相同性質之服務補助者,僅得擇一為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評估,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評估之基準、方式、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項補助之金額或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