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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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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防疫物資之調度。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0 條
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應充分儲備各項防治傳染病之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前項防疫藥品、器材與防護裝備之儲備、調度、通報、屆效處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