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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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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所定犯罪所得,以犯罪期間內違法品項之銷貨收入總額計算。
前項銷貨收入總額,依相關事證資料所示之銷售價額及銷售量計算;銷售價額或銷售量不明時,依下列方式推估計價:
一、銷售價額不明時,以時價為準;時價不明時,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二、銷售量不明時,以經濟部統計食品製造業相關行業別之相關月別銷售量為準。
第一項銷貨收入總額之計算,不扣除銷貨成本、銷貨費用及損失。但被告舉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數額時,得予扣除。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第 49-1 條
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其估算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