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
前項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職責、業務之執行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