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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食品衛生查驗業務(以下稱查驗業務),指食
品安全、衛生及品質有關之查核、檢驗;所稱驗證機構,指具有驗證能力
之專業機關(構)。
前項驗證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以下稱受託機
構)認證。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