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託機構:指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項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主管機關對法人或團體,確認其有能力執行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項之處分。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本法關於技術人員之教育訓練、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審查、證明文件之核發、臨床試驗審查及查核、廣告審查、嚴重不良事件通報、醫療器材商檢查或普查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經認證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委任或委託事項,除教育訓練外,受託者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委託、認證、利益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