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EN
第 2 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製造或輸入資訊及憑證:
(一)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二)批號。
(三)數量。
(四)輸入之報關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第 11 條
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