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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本辦法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依本法第七條醫事人員報告得知罕見疾病之病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具有罕見遺傳疾病缺陷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罕見遺傳疾病缺陷,指罕見疾病病人具有源自親代之異常基因,或自身之基因突變,致有遺傳後續世代之虞者。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EN
醫事人員發現罹患罕見疾病之病人或因而致死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