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藥師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藥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藥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藥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請領藥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非領有藥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藥師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