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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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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藥品醫材,係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23 條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