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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健康照護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醫事人員。
二、公共衛生師。
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所定之照顧服務人員。
原住民族健康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主管機關應持續規劃,並執行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進用及留用。
前項人員之範圍、培育、進用、留用、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