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健康照護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醫事人員。
二、公共衛生師。
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所定之照顧服務人員。
原住民族健康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持續規劃,並執行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進用及留用。
前項人員之範圍、培育、進用、留用、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