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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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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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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稱受託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醫事專業相關。
二、訂有專業客觀之受理通報事件實施計畫。
三、充足之專(兼)任行政人員。
四、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建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受理民眾通報;對於通報者之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
前項通報之條件、方式、程序、內容、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