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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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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語言治療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語言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 條
請領語言治療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