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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急救責任醫院應通報下列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一、醫療處置能力資訊。
二、品質指標監測資訊。
三、大量傷病患及特殊事件之緊急傷病患收治處置資訊。
四、其他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通報資訊。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殊事件,指符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所定災害類別或於二家以上傳播媒體播放之非大量傷病患事件。
第一項應通報之項目、內容及通報時間,規定如附表。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