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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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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呼吸治療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呼吸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呼吸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 條
請領呼吸治療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