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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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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2 條
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且未有醫事檢驗師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
醫事檢驗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醫事檢驗師證書。
二、經廢止醫事檢驗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醫事檢驗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