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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飛航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
二、死亡:該人直接觸及遙控無人機之任何部位,包括自機體分離之部分,而當場死亡者。
三、傷害:指受傷後七日之內須住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四、實質損害:指遙控無人機損壞無法修復者。
五、值日官:指由運安會調查人員輪替擔任,二十四小時值勤,負責處理飛航事故通報作業之人員。
六、主任調查官:指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經運安會依本法指定負責調查作業之調查官。
七、專案調查小組:指由主任調查官依本法成立之調查任務編組,於調查期間,受主任調查官指揮,進行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
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三、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
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
六、紀錄器:指運輸工具中可記錄系統運行、性能、環境參數、語音或影像之裝置。
前項第一款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