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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交通部主管之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