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日前輔助服務市場:指於電力系統運轉前一日,以提供調頻備轉、即時備轉、補充備轉及其他必要之輔助服務作為交易標的之競價市場。
二、備用容量市場:指輸配電業依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統一採購或受其他電業委託辦理採購,而以備用供電容量作為交易標的之競價市場。
三、需量反應提供者:指因應電力系統狀況而改變電力使用行為之用戶。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
第 10 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如遇有重大困難而無法達成總供電容量時,得檢具理由及資料請求電業管制機關協助之。
前項請求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後,電業管制機關得責成輸配電業統一採購備用供電容量。統一採購所衍生之成本及費用,由提出前項請求之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