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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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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每件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年卸收容量超過三百萬噸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年卸收容量三百萬噸以下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 條
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區位址圖。
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
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
經營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接收站位址及卸收容量。
三、進口及供應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容量。
六、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