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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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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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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EN
第 2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提再生水開發案,指非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再生水開發案,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所開發之再生水取代現有自來水用戶使用之全部或部分自來水量。
二、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產業政策或區域開發計畫所需。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部分建設費用。
前項補助建設費用之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