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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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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災潛勢:指經由調查基本資料,以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水理模式演算,模擬防洪設施於正常運作下造成淹水之可能狀況。
二、淹水潛勢圖:指經濟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第一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所繪製,且經經濟部淹水潛勢圖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以模擬不同降雨條件下可能淹水深度及影響範圍之防災應用參考圖資。
三、水災潛勢資料:指淹水潛勢圖及各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歷史淹水資料等。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
第 4 條
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方法及程序,依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內容辦理。
前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經濟部得會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限制條件及使用說明之方式。
前項使用說明應述明淹水潛勢圖係基於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水理模式演算所繪製,參考使用時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