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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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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標準法
EN
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關於標準事項,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66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 167 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標準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
EN
第 1 條
為制定及推行共同一致之標準,並促進標準化,謀求改善產品、過程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運銷或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