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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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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本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副知主管機關。
電子簽章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1 條
為推動電子簽章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簽章之安全,促進數位經濟、智慧政府及數位服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者,由司法院或法務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