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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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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2 條
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取得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及格證書者,得申請參加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以
下簡稱本訓練)。
專利師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35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