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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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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以書面提出者,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19 條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