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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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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我國個人,指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人。
本辦法所稱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指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行研發所有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範圍之智慧財產權。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
第 3-1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我國個人,指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智慧財產權,指由法律所創設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植物品種權。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指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所收取之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