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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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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2 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40 條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