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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導性新產品,係指本條例第八條所稱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其產品須具市場潛力,且其關鍵性技術超越國內目前工業技術水準者。數
位內容產業之產品,其創新性達國際同級產品之水準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