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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EN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嚴重超額:指監獄實際收容人數逾核定容額百分之二十。
三、機動調整移監:指監督機關為紓解監獄嚴重超額狀態,將嚴重超額監獄收容之受刑人移送至其他監獄收容。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