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EN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作業:指從事機關內、外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作業。
四、職業訓練:指參加機關開辦之技能訓練課程。
五、受傷:指重傷、失能以外之身體損傷。
六、罹病:指罹患疾病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業病種類。
七、重傷:指失能以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八、失能:指受傷而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