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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為人:指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經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違反者,亦同。
二、金融帳戶:
(一)於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指銀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二)於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開立之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及劃撥儲金。
(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定電子支付帳戶。
三、虛擬通貨帳號:指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註冊之帳號。
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指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開立之賣方帳號。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稱支票存款,謂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本法稱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憑存摺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
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四、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五、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
六、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
七、收受儲值款項:指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
八、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指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
九、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
(一)代理收付款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及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取之款項。
(二)儲值款項: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所收取之款項。
十、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
(三)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行之儲值卡或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