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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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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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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榮譽觀護人係個人及團體從事檢察機關觀護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團體持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給之聘書者。
志願服務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2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