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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指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投資人:指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之個人記名股東、合夥人或專案投資人。
三、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本部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發起人。
四、專案發起人:指發起專案,與各共同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書,且為執行該專案之人,其資格限於依我國法令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五、投資期間達二年:指投資人自繳納股款、出資額或投資額之日起算,連續持有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投資額達二年。
六、創立: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設立登記。
七、增資擴充: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增資變更登記。
八、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指由行政院核定後經本部公告之產業。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