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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基金運用,指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國藝會)以其財產購買股票之投資行為。
前項財產之總額,以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所列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淨值數額計算。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 EN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產之運用及捐助財產之動用,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基金運用及管理監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