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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特定專長領域,指學習節數不足聘任專任教師一人之領域(或科目、學科、群科)。
偏遠地區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就前項領域(或科目、學科、群科),得依下列規定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一、由偏遠地區學校就其教師員額與同級或不同級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合聘教師。
二、由各該主管機關將所屬學校部分教師員額,提供予同級或不同級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巡迴教師。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前項第三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