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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依法受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一項所定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規定如附表。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折減之。
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