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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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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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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第 2 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第 16 條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