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營利事業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
二、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受贈之營利事業、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369-1 條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