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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讀者: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具有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療院所、各級學校、其他政府機關或組織所出具足以證明其係無法閱讀常規圖書資訊文件之讀者。
二、圖書資訊特殊版本:指專供特殊讀者直接或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文字、聲音、圖像、影像或其他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
圖書館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第一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