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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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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 2 條
偏遠地區學校分為離島地區學校及臺灣本島偏遠地區學校,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各分為下列三級:
一、極度偏遠。
二、特殊偏遠。
三、偏遠。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