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應於勸募行為開始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緊急狀況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一、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二、學校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前款執行規定之會議紀錄。
三、私立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第一款執行規定之會議紀錄。
四、其他學校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學校名稱、地址及校長姓名,並蓋用學校及校長印信。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其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緊急狀況,由學校主管機關認定之。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 EN
學校為前條第一項之勸募行為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勸募行為,得採數校聯合方式依前項規定申請辦理,並以其中一校為申請學校。
私立學校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經學校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不得許可其勸募申請。
第一項執行規定,應包括教育儲蓄戶之經費存管、補助基準、動支程序、方式及用途,與勸募之目的、方式、公開徵信、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執行規定,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提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同意;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項目、許可條件、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