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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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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 2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取得學籍,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取得學生身分證明之學生(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18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