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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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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費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保險保險費之審議。
二、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之審議。
三、本保險保險金額之審議。
四、本保險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及給付金額之審議。
五、本保險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及給付限額之審議。
六、本保險事務費之審議。
七、本保險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3 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由保險人依本條例之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以內,提供保險給付。但一定年齡以上之被保險人,以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提供保險給付。
前項一定年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及幼兒參加本保險,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及國民補習學校學生,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