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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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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入學,應由各校單獨或聯合組
織招生委員會辦理之;其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由招生委員會擬訂,報請
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