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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證照,分類如下: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委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以下合稱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提升學生就業能力;辦理績效卓著之學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之證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
前二項證照之認定、第一項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