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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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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N
第 2 條
專科學校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前項專科學校,包括本法第六條所定科技大學、技術學院附設之專科部及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
EN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符合當地國學制規定之修業時間。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學校學制之規定及實際狀況,予以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