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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及墊付之對象如下:
一、補助對象:
(一)協助安置學校:
1.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學生之學校(以下簡稱協助安置學校),且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
2.本條例施行前已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或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之學校。
(二)協助安置學校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因轉學至協助安置學校,致增加通勤交通費或住宿費用支出之學生。
二、墊付對象: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
(二)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學校法人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所設學校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解散或命解散之學校法人。
申請補助之學生應透過其轉入之學校代為申請;轉入學校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學校應透過直轄市主管機關代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墊付時,應審查其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始得申請。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專案輔導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止全部招生時,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不受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之限制。
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得予更換為學者專家,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董事會重新組織後,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指定董事一人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議推選董事長,並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所屬學校法人尚有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其他學校者,第一項董事之任期於停辦日屆滿,並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一條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開會選舉下屆董事。
第十二條與第一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加派及指定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學校法人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其資格、選派程序、任期、更換、費用、應負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