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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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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國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得申請籌設財團法人,並應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將一切收支納入校務基金。
各校應就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由校長督促內部各單位執行。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9 條
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