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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董事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任教職員:該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
二、學生:具該專案輔導學校學籍學生,不包括休學學生。
三、學者專家:具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者。
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監察人,應具前項第三款所定資格。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為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人,不受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之限制;其職權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董事及監察人相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之。
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應予更換。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其決議經第一項之董事、監察人表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會議紀錄,於十日內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及公開登載於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專案輔導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止全部招生時,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不受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之限制。
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得予更換為學者專家,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董事會重新組織後,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指定董事一人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議推選董事長,並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所屬學校法人尚有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其他學校者,第一項董事之任期於停辦日屆滿,並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一條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開會選舉下屆董事。
第十二條與第一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加派及指定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學校法人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其資格、選派程序、任期、更換、費用、應負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定之。